在EB1A申请人没有获得过类似诺贝尔奖或奥斯卡奖的重大成就(one-time achievement)时,需要满足移民局另外提供的10条标准中的3条来完成最初举证。如果也不能满足这10条中的3条,申请人还可以提交类似证据来证明 “申请人属于特殊人才”。在完成最初举证后,移民局会综合所有证据来审查申请人是否1)在科学、艺术、教育、商务、或体育这五大领域内有特殊能力,享有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已跃升为领域内最顶尖的少数人;2)申请人寻求来美后在其拥有特殊能力的领域继续工作;和 3)申请人有望令美国实质受益。

这篇文章将重点讨论这10条标准中的第1条 (对另9条及综合审查的解析请见本系列其他文章):“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因在领域内有特殊贡献,获得过一些知名度稍低的国家性或国际性奖项(Documentation of the alien’s receipt of lesser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prizes or awards for excellence in the field of endeavor)”。尽管这一条标准的要求比一次重大成就(One-time achievement)低,申请人还是需要证明获得的奖项有国家性或国际性认知度。

移民局在以往的案例中曾解释过,这条标准字面上包含以下几点具体要求:

1. 申请人是获奖人(the beneficiary is the recipient);

2. 奖项具有国家性或国际性认知度(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3. 奖项的颁发是基于领域内的卓越成就(one for excellence in the field of endeavor);

4. 必须多次获奖(prizes or awards),而不仅仅是一次

申请人必须充分举证证明他(她)满足以上所有要求。

 

                                                   1. 申请人是获奖人(the beneficiary is the recipient)

1)经常有申请人将举证重点放在证明奖项的来源,也就是颁奖的是什么组织,却忘记了解释自己与奖杯的联系,也就是没有证明获奖的是申请人本人。在移民局以往的案例中,有一位武术家获得了跆拳道比赛冠军,她将自己与奖杯的合影作为证据提交给了移民局。这张照片没有被作为合格证据采纳,因为照片只能证明奖杯是哪一年的哪一个跆拳道比赛颁发的,而不能证明谁是奖杯的获得者。

2)根据美国移民局2010年12月22日发布的政策备忘录,获奖者必须是申请人个人而不是其雇主。2006年,一位EB1A申请人作为艺术指导,为可口可乐公司设计了一个叫做 “迷失体验” 的营销方案。为这个营销方案而做的案例研究获得了世界口碑营销协会奖(WOMMA)。可惜的是,获奖的既不是申请人,也不是申请人的雇主广告公司,而是申请人雇主的雇主——可口可乐公司。由于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他在这次案例研究中起到重要作用,移民局认定获奖的不是申请人而是可口可乐公司。

3)然而,申请人所在的团队获奖或者申请人带领和指导的他人获奖,有时也可以满足或视同满足 “获奖人是申请人本人” 的要求。

          a. 有些团队比赛会颁奖给每一位团队成员。这种情况下虽然该奖项是团队奖,申请人也等同于个人获奖。

例如,在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团队比赛中,冠亚季军的全部队员都会获得奖牌。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美国职业篮球NBA总冠军戒指。当每年的NBA冠军产生后,总冠军球队的主要成员包括球员、教练、助理教练、经理等等都会被颁发总冠军戒指,以表彰每个人对篮球运动做出的贡献。

同时,也有很多团队奖是不颁发给个人任何奖品的,那么就不满足EB1A的审查标准。美国移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指出,一部影片的获奖反映出导演、演员、制作人、编剧等等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由于是集体努力的结果,很难反映出其中某一个人特别杰出。

由此可见,虽然团体奖不一定不满足EB1A的标准,但实际上个人奖项往往还是比团体获奖的含金量更高

          b. 申请人带领和指导的其他个人或者团队获奖可作为类似证据(comparable evidence)令申请人被视为获奖。例如在国家或国际重大体育比赛中作为教练带队令队员或整个集体获奖。

虽然在体育界有众多比赛,例如奥林匹克运动会,足球世界杯,超级碗,但是获奖的绝大多数都是运动员。只有少数比赛会颁奖给教练,例如美国职业篮球NBA的年度教练奖。然而,没有杰出的教练,又怎么能训练出杰出的运动员呢?

所以,如果一位教练带出了获得国家性或国际性的奖项的运动员,即使从移民法的字面上理解教练本人并没有获奖,移民局也会将此作为类似证据(comparable evidence)采纳。那么该教练也视同获得了国家性或国际性的奖项。例如,在移民局在以往的案例中,一位韩国短道速滑教练带队在第五届亚洲运动会中获得两枚金牌,被判定提供了充分的类似证据,而满足了获得国家性或国际性奖项的要求。

对于其他领域的比赛中的奖项,申请人也可以这样利用类似证据来举证。

 

                                      2. 奖项具有国家性或国际性认知度(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1)在证明这一点时,首先要明确证明的对象是奖项本身,而不是颁奖的个人或组织。

移民局多次指出:“一个奖项的国内或国际认知度不来源于颁发该奖项的比赛,也不来源于颁奖的个人或组织,而是来源于在该领域内人士眼中这个奖项意味着多大的国内或国际荣誉(awareness of the accolade in the eyes of the field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这一点可以通过媒体报道等手段证明。“

在一个移民局公布的案例中,申请人在电影节上获得了两个奖项。然而,申请人只举证说明了电影节具有国际认知度,而全然没有证明获得的奖项具有国家性或国际性认知度,导致证据没有被采纳。移民局指出:“虽然颁奖组织的地位有其价值,但是并不能够作为决定性证据证明所颁奖项的国家性或国际性认知度。一个国家性或者国际性的著名组织有时也颁发一些并非基于卓越成就也缺乏认知度的奖项。例如,美国总统向退休的公务员颁发的感谢信。”

2)同理,一个奖项的国内或国际认知度也不来源于获奖人的名望

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罗马尼亚委员会(Romanian Commission of UNESCO)曾颁发对容忍和对话的贡献奖给罗马教皇。移民局指出, 这个奖的地位并不会因为被颁发给了像教皇这样的名人而有所提高。毕竟,任何机构都可以自发的颁奖给任何名人。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梵蒂冈认为这个奖是一件重大荣誉。实际上,甚至没有证据显示梵蒂冈派出代表参加了颁奖活动并领取了获奖证书。

3)国家性或国际性认知度是相对于地方性认知度而言的。

在2009年,有一位儿科神经学家递交了EB1A特殊人才移民申请。申请中包括了尼日利亚拉各斯内地地方政府颁发的证书,用以表扬她对当地发展做出的贡献。移民局没有采纳这份证据,因为这个证书由地方政府颁发,属于地方荣誉,而不是有国家性或国际性认知的奖项。

4)国家性或国际性认知度指的是一个奖项在其领域内的人们是否认为该奖项是国家或国际级别,而不是有多少来自全国或全世界各地的选手参加

一场由各国选手参加的国际比赛并不一定就有国际认知度,比赛的规模、质量、和地位才是考量的依据。例如,申请人在一个中亚地区的电影节获得了最佳导演奖。为了证明这是一个有国际认知度的奖项,申请人举证证明了该电影节每年有来自世界各地的400多名参选人和50多部参选电影。移民局认定证据不足,因为问题的核心不是参选的选手和电影是不是来自全国或全世界各地,而是在相应的领域内人们是否认为该奖项是国家或国际级别。

 

          3.奖项的颁发是基于领域内的卓越成就(one for excellence in the field of endeavor)

根据美国移民局2010年12月22日发布的政策备忘录和以往的案例,移民局会通过以下几点来判断奖项的颁发是否是基于领域内的卓越成就。

1)提名和获奖的标准(criteria)

候选人的提名方法和选出最终获奖人的标准是递交EB1A申请时一定要提供的证据,否则移民局无从判断该奖项是否代表获奖人在其领域内取得了卓越成就。以下提供一些移民局曾明确指出的不合格标准

学业表现出众获得的奖项或奖学金不是合格的提名和获奖标准。几乎所有学校都会向杰出学生颁发一些奖项和奖学金。例如,比较常见的荣誉毕业奖(cum laude)就是颁发给学级成绩前25%或30%的学生。成绩排名更高的学生还可以得到极高荣誉毕业(magna cum laude)或最高荣誉毕业(summa cum laude)等奖项。这些奖项往往会被学生们写入履历表并铭记一生,也对他们在职场中的各种机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不过很遗憾,移民局曾在以往的案例中指出,申请人因学业表现出众而被学校授予的奖项和奖学金不能证明申请人可以使整个国家受益,所以不属于国家性或国际性奖项。而且,学业不算是一个研究领域(field of endeavor),那么自然地,成绩好也就谈不上是在研究领域内的卓越成就( excellence in the field of endeavor)。另外,这些奖项和奖学金的评选中参与竞争的也不是某个领域内的专家们,而只是一些在校学生。

授予科研人员的研究经费也被移民局明确指出不属于有国家或国际性认知的奖项。科研人员过去的成就是审批研究经费时的因素之一。然而,研究经费的主要目的是资助未来的研究,并不是为了表彰或公开认可科研人员现有的卓越成就。

2) 奖项的国内或国际重要性(the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significance)

申请人必须证明他(她)参加的比赛在其领域内具有国内或国际重要性。这一点体现在很多地方,包括该奖项的国内和国际认知度(上文2. 中有详尽的讨论,竞争对手的数量和质量,胜者是否可以晋级重大国际比赛等等。

申请人必须证明他(她)有充足的竞争对手。在一个案例中,一位墨西哥女性健美选手在伊比利亚美洲运动会(Ibero-American CHAMPIONSHIPS)中赢得了重量级冠军和跨重量级的总冠军。在申请材料中,她提交了一篇文章证明参与这次比赛的选手来自14个国家的250多个选手,却没有指出其中有多少个女选手。因为没能证明她在这次比赛中有充足的潜在对手,移民局认为这位申请人获得的冠军不符合EB1A的要求。

如果一项比赛的胜者或前几名可以获得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资格,一定会引来举国上下最优秀的运动员参赛,也理所应当是该国最重要的赛事之一。

3) 颁奖数量(number of awardees or prize recipients)及是否对参赛或参选资格有任何限制(limitations on competitors)

          a. 一个合格的EB1A“知名度稍低的国家性或国际性奖项”不能颁发数量过多

2007年,一位申请人为雪碧设计的广告在世界三大广告节之一的纽约广告节获得银奖。该银奖被移民局认定为不合格,因为虽然纽约广告节是大型的国际比赛,它每次颁发的奖项数量达到了120枚金奖,40枚银奖,和40枚铜奖。虽然在参赛作品中仅有1%能获奖,但还是有几十个作品获得了和申请人同等级的奖。

即使每一次颁奖数量不多,如果颁发过于频繁,其重要性也会大打折扣。例如,一位申请人参加了选秀节目举办的比赛并获了奖。这个比赛有五万人参加,包括来自美国以外的五千人。然而,这个比赛每两周便会举办一次,一年举办26次。移民局认为这个奖颁发的频率过高,不能证明获奖人有任何卓越成就。

          b. 对参赛或参选资格的限制不一定会妨碍一个奖项满足EB1A的要求

如果比赛举办方把参赛资格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会降低比赛的竞争性和影响力,也就不满足EB1A的要求。例如移民局曾指出“一个只颁发给单一机构内的奖项通常国家或国际地位较低”。但是如果允许所有人参加,却根据不同条件将众多选手分组比赛时,每个组别所颁得奖是否能获得移民局的认可取决于组别划分的标准
在很多比赛中会将一个项目划分成多个组别,只有满足该组别条件的选手才能参赛。例如,拳击比赛会分成重量级、中量级、轻量级等组别。另一些比赛会按年龄分成少年组、青年组、成年组,或者按专业还是业余等等条件分组。

一方面,像拳击比赛这样按重量划分组别的比赛,每一个组别的奖项具有同等的重要性。轻量级和羽量级世界冠军弗洛伊德梅威瑟的成就和地位并不比重量级拳王迈克泰森差。所以不同分组的世界冠军都属于基于卓越成就颁发的有国际认知度的奖项。

另一方面,按年龄和按水平的分组则不一定每个组别的获奖人都满足EB1A的要求。例如, 一位2008年洛杉矶业余相扑大赛第三名和2007年欧洲相扑锦标赛(European Sumo Championship)青少年组铜牌的获得者就被移民局认定不属于领域内的少数顶尖人士。移民局说道:“移民局长久以来一直主张那些主要的体育联盟中的选手并不能自动满足‘特殊人士‘的标准,那么自然地一个在业余和青少年项目比赛中取得成功的选手也不能说是有‘特殊能力’,否则与移民法中‘申请人已上升到领域内少数顶尖人士的行列’的要求不符”。

可见,一个合格的EB1A“知名度稍低的国家性或国际性奖项”不一定要向该领域内所有人开放,但是有些限制的确又会对EB1A申请起到负面作用,所以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申请人必须多次获奖(prizes or awards),而不仅仅是一次

在本条标准“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因在领域内有特殊贡献,获得过一些知名度稍低的国家性或国际性奖项(lesser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prizes or awards)”中,”奖项”的原文(“prizes or awards”)明确地使用了复数形式,而且EB1A的举证要求本身也要求申请人提供大量充分的证据。更重要的是,移民局有将复数词汇理解为仅包含复数而不包含单数的习惯。例如在解读EB1A的10条标准中的另一条: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一些著名的组织 (distinguished organizations) 中扮演领导或关键角色” 时,移民局明确了其 “遵循字面意义” 的原则,指出复数词汇并不包含仅发生过一次的情况。

申请人必须多次获奖的另一个原因是为了满足EB1A移民申请三条最终审查标准中的“享有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移民局以往的案例也印证了这一点。2001年,一位申请人作为制作人和导演制作的电影《地狱中的四年》获得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日本竞赛单元奖。移民局认可这个奖是基于领域内的卓越成就颁发的具有国际认知度的奖项,但是也同时指出仅凭这一个在递交移民申请的四年前获得的奖不能证明申请人享有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所以不符合标准。

 

                                                                     其他常见问题

1)获得第一、第二、第三名在移民局眼里有什么区别吗?

很多比赛会颁发多个奖项,例如奥林匹克运动会的金、银、铜牌。既然”奖项具有国家性或国际性认知度(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是一条重要的审查标准,那么金银铜牌的认知度如果有差异,移民局在审查时自然也会区别对待。不过EB1A的最终审查标准不需要申请人是其领域内最优秀的那唯一一个人,而只需要是 “其领域内最顶尖的少数人(one of that small percentage who have risen to the very top of the field of endeavor)” 所以,即使没有获得金牌,如果把握住问题的关键,能利用媒体报道等有力证据成功证明银牌或铜牌也具有足够的认知度,只有领域内顶尖的少数人能获得,也是满足审查标准的。

2)获得头衔和高排名算获奖吗?

在移民局以前的判例中,曾有一位国际象棋选手获得了国际大师的头衔和很高的排名。移民局认为这样的证据足够证明这位国际象棋大师获得过很多知名度稍低的国家性或国际性奖项,因为在国际象棋、围棋等领域里,头衔的获得和排名的提升是通过不断赢得比赛才能实现的。

不过,不是所有头衔都满足EB1A对获奖的要求。例如,移民局曾认定获得空手道十段,也就是黑带不等同于获得具有国家或国际认知度的奖项,因为空手道黑带的授予是基于申请人通过技巧考核,是一种很标准化普遍化的程序。实际上,像这种没有竞争对手,不通过比赛赢得的头衔也并没有什么国内和国际认知度,不是对EB1A移民申请有帮助的合格奖项。

3)如果只被提名却没有获奖合格吗?

在有些奖项的评选中,获胜者会从几位被提名者中选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电影界的最高奖奥斯卡奖。奥斯卡奖的颁奖典礼上,每一个奖项都会在介绍完所有提名者之后才戏剧性的公布获奖者。大部分提名者虽然会落选,但是仅仅被提名也是很大的荣誉,往往也会被媒体大量报道。尽管如此,无论从常识还是字面意义判断,被提名无论如何也不能等同于获奖,也就不满足国家性或国际性奖项的标准。

那么提名是否对EB1A申请有任何帮助呢?当然有。媒体对提名者的报道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10条标准中的另一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就其工作被专业性的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或其他主流媒体 (other major media) 报导过。”被提名的事实本身也可以作为有力证据来证明申请人已经进入到其领域内少数顶尖人才的行列。

4) 有什么证据能有效证明申请人获奖?

最佳的证据当然是奖本身,例如比赛颁发的奖牌、奖杯的照片,并且上面明确的写有申请人的名字。如果没有署名,也可以提供颁奖机构出具的文件来证明这一点。

5)有什么证据能证明一个奖项具有国家性或国际性认知度?

作为证据,具有新闻独立性的报道是比颁奖机构发布的消息更有效的证据。不同等级的媒体所做的报道在作为证据时也具有不同的效力。例如CNN作为一个权威性的国际主流媒体做出的报道就能相对比较有力的证明一个奖项的国内甚至国际认知度。

6)颁奖组织出具的主张其颁发奖项具有国家性或国际性认知度的证据是有效证据吗?

移民局曾多次指出所有”自称”的证据都是没有什么效力的。可以证明国家性或国际性认知度的主要证据应该是来自第三方的具有独立性的证据,例如国际媒体的报道。

7)有什么证据能证明奖项的颁发是基于领域内的卓越成就?

申请人可以提供比赛的介绍,比赛、评奖的章程,评委、裁判的个人介绍,其他获奖人的介绍等证据来综合证明。

8)如果没有直接证据怎么办?

根据移民法规,如果能证明申请人获奖的主要证据灭失或从未存在过,也可以用其他次要证据来证明。

 

                                                                                   总结

在移民局审查EB1A申请人是否获得了知名度稍低的国家性或国际性奖项时,会综合考虑所有证据来判定申请人是否因为卓越成就多次获得了具有国家性或国际性认知度的奖项。申请人在准备申请材料时请务必穷尽一切曾获得的奖项和荣誉,因为很多申请人自己认为不重要的奖项实际上是合格的,或者甚至是一次重大成就(one-time achiev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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