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特殊人才移民申请程序要求

EB1A特殊人才移民(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是美国第一优先级 (first preference) 的职业移民(employment-based) 方式。EB1A不需要雇主作为申请人支持,也不需要在递交申请时已找到工作,所以申请人可以自己独立申请EB1A。

虽然目前第一优先级的工作移民申请排期已经在2019财年(始于2018年10月)成为常态,但仍是常用职业移民类别中排期最短的。在目前排期B表开放的情况下,第一优先级拥有约1年的递交申请日排期,和2年多的最终裁定日排期。这意味着身在美国的申请人可以在递交EB1A申请I-140后约1年提交I-485调整永久居留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也就是永久居留权/绿卡申请,比其他职业移民类别更早享受到递交I-485所带来的好处,而且从递交申请到最终获得绿卡也只需要2年多。

EB1A适用于科学家、科研人员、艺术家、运动员、及音乐家。由于EB1A是第一优先级,申请人需要满足的必要条件比低优先级的申请更严格,例如EB2的劳工证申请(PERM Labor Certification)和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申请人需要证明她已经达到了其领域内少数顶尖人才的专业水平。

过去十几年间,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已经帮助各领域的人才累计获批了几百件EB1A申请。如果需要咨询和评估您是否应该申请EB1A特殊人才移民,请随时联系我们。

这篇文章将重点讨论EB1A申请程序中各环节的具体要求。

 

1. 搜集申请材料

申请人首先需要充分收集与EB1A审理标准相应的各种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专家提供的推荐信、申请人获奖证书的复印件或奖杯奖牌的照片、国家级或国际级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申请人加入的行业协会或组织的会员证及宪章或章程中的有关章节、申请人参与的评审工作的文字或影音记录及邀请函和感谢信、申请人发表过的学术文章和被引用记录、申请人参与的组织或机构的人员结构图和章程、申请人的工资单和税务表格等等。

证据形式上,除非移民局特定要求必须提供证据原件,这些证据一般提供复印件即可。

另外,根据移民局规定,所有非英文材料都需要提供完整的英文翻译,并由翻译人员提供其签字的保证书,保证翻译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翻译人员有能胜任翻译工作的能力。

在搜集到所有证据后,需要总结出一份证据目录,将每一份证据分门别类进行排序和索引,并将证据按照该索引排列整齐,方便移民官审理时可以迅速查找到需要查看的文件。

 

2. 撰写申请信

根据搜集到的证据,申请人需要撰写一封申请信,逐条向移民局解释申请人所满足的EB1A标准,配以对证据的详尽分析,并综合所有材料说明申请人具备EB1A移民资格,要求移民官批准申请。这封信是移民官了解案情的最直接途径,所以说它是整个申请的核心也不为过。因此我们建议聘请专业移民律师负责撰写这封申请信,从而保证最大限度地利用好所有证据,提高通过几率。

 

3. 填写申请表格

在收集好以上材料后,申请人需要填写申请表格。根据申请人的需要,一份EB1A申请可能涉及以下几种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表格

在填写I-140时请将所有能够填写的信息准确完整地填写,特别是申请人姓名、社保号码、邮寄地址、申请类别、和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如果某一项不适用于您的情况,请填入“N/A”。 I-140需要申请人本人和代为准备I-140的代理人(一般是申请人聘请的移民律师)亲笔签名(盖章和电子签名均不合格),否则移民局会拒收。

其他I-140具体要求请见I-140《表格说明》。

I-907《加急处理(Premium Processing)申请》表格

如果申请人希望移民局在15天内将EB1A申请审阅完毕给出结果,可以与I-140一起提交I-907加急处理申请表。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经验判断,加急的移民申请更容易被RFE。通常回复一封RFE至少也要花几周时间,所以就算申请加急,也不一定能在15天内获得批准。如果申请人的资质并非十分过硬,不申请加急可能是性价比更高选择。

G-28《律师代理》表格

G-28适用于申请人聘请律师代为申请EB1A的情况,如果申请人自行申请不必提交G-28。

 

4. 准备申请费

EB1A的申请费,也就是审理I-140的费用,可以从美国移民局的价目表中查到。EB1A的申请费是$700美元,加急处理费是$1410元。申请费的付款方式是由美国境内银行提供的支票或汇票,收款方为 “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也就是美国国土安全部;

 

5. 将申请寄往移民局

移民局用于接收和处理I-140移民申请的区域中心有两个,德克萨斯州区域中心和内布拉斯加州区域中心。

申请人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寄往哪个区域中心。如果不申请加急,应寄往德州区域中心。如果申请加急,则需要根据申请人将会在哪个州工作来决定寄往哪个区域中心。根据我们的经验,德州区域中心的审理相对会宽松一些,而且要求补件RFE的几率也较低。所以为了追求高通过率和避免RFE,我们建议您尽量设法将申请寄往德州区域中心。

每个区域中心的案件数量和人员配置不同,所以同样是处理一份EB1A的I-140需要的时间也不同,每个区域中心处理某种具体案件的时间可以在移民局的官网查到。目前2018年德州处理一份EB1A的I-140需要4到6个月,而内布拉斯加区域中心则需要5到7个月,慢了一个月。

考虑到通过率和审理时间上的优势,我们推荐您尽量设法将申请寄至德州中心。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移民局的区域中心间会转交案件,例如德州区域中心曾经由于积压案件过多,或者人手不够等原因,将案件转交内布拉斯加州区域中心处理。这种情形一般无法预测,也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申请人能做的只有尽量将申请材料做到完美,让移民官无可挑剔。

 

6. 查询申请状态

            在您的I-140被移民局受理后,移民局会寄给您一封收件通知,说明他们已经受理了您的申请。从这时起,您就可以用收件通知上的收件号(receipt number)在移民局官网状态查询系统查询您的案件进度。

 

7. 收到补件通知(Request for Evidence)

如果您收到了移民局的补件通知,缩写为RFE,说明移民官暂时不能决定是否批准您的I-140,要求您提供进一步证据补充证明您的EB1A资格。收到RFE后不必慌张,因为有大量最终批准的申请在途中都收到过RFE。申请人只需要静下心来,根据RFE的要求充分地补充证据,准备一份掷地有声的回信,还是有不小的机会获得批准的。

 

8. 申请永久居留权/绿卡

在I-140被批准后,如果没有排期,申请人便可进入下一阶段:申请永久居留权,也就是绿卡。绿卡申请方式有两种:递交I-485《注册永久居留权或调整身份申请》表格,或者在美国境外通过使领馆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申请。在I-140被批准后,所有身在美国境外的申请人都需要通过使领馆程序来申请获得绿卡。如果申请人身在美国,既可以选择离开美国以领事馆程序获得绿卡,又可以留在美国并递交I-485调整身份申请来获得绿卡,并且可以在申请过程中,从其中一种更换到另一种。

使领馆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

如果申请人需要使领馆程序,在I-140中相应的地方应该选择使领馆程序。在I-140被批准后,且排期结束或者当前没有排期时,国家签证中心(National Visa Center)会通知您已经或即将有可以用的签证号,并安排您缴费和提交绿卡申请材料。这些申请材料一般都是申请人和附属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有关文件,例如护照、结婚证、出生证等,以及I-140的复印件和批准通知。在这一阶段使领馆的审查内容主要是申请人的身份,与附属申请人的关系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有犯罪记录,所以会比I-140阶段的审查宽松。

使领馆程序要求申请人在缴费和提交过申请材料后,与使领馆预约面试并通过。面试时移民官会向申请人提问,一般问题都是有关于已经批准的移民申请和申请人的个人身份情况。使领馆程序的移民官没有自由裁量权来拒绝您的邀请,所以虽然程序更繁琐,但是风险相对小一些。不过一旦被拒绝,使领馆程序不提供上诉机会。使领馆程序的处理时间一般为4-6个月。

I-485《注册永久居留权或调整身份申请(adjustment of status)》

如果申请人I-140批准时已经居住在美国,并且排期结束或者当前无排期,可以在美国递交I-485。

提交I-485也需要面试并回答与使领馆程序类似的问题。不过I-485的优势在于,面试时可以由律师陪同,被拒绝后也可以上诉。处理时间上,I-485往往需要一到三年,显著长于领事馆程序的4-6个月,所以需要漫长的等待。

 

9. 假如申请被移民局拒绝

如果您的EB1A申请不幸被移民官拒绝,实际上并不是束手无策。这时您还可以采取以下行动来再次争取批准机会。

提出重审动议(Motion to Reconsider)或案件重开动议(Motion to Reopen)

在拒绝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可以向做出判决的移民官提出重审或案件重开动议,或两者同时提出。

重审动议的提出必须是基于移民官作出判决时错误地解读或应用了法律法规。重审时申请人不能提出新证据。

案件重开动议与重审不同,只适用于出现了可能改变判决的新证据的情况,但是不包括对移民官运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的检验。所谓的新证据必须是申请人在递交EB1A申请材料时不存在或无法获取的。

如果既有法律法规应用不当的问题,又获得了可以改变案件结果的新证据,申请人也可以双管齐下,同时提出重审动议和案件重开动议。

提出动议的方法是向移民局提交I-290B表格和动议费。如果申请人希望随动议提交一份诉状,陈述提出动议的理由,必须与动议一同提交。接下来,做出判决的移民官会重新审视案件,根据动议原因判断是否要推翻原判并批准移民申请。

上诉到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USCIS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AAO)

在拒绝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可以向AAO上诉。上诉的第一步是由申请人递交上诉表格I-290B和上诉费。申请人还可以选择提交一份诉状,陈述上诉理由。诉状可以与I-290B一同提交,或在I-290B提交后的30天内单独提交。接下来,做出拒绝判定的移民官会在45天内重新审视案件,并决定是否维持原判。如果移民官选择维持原判,便会将案件移交AAO进行上诉审理。AAO有60天决定是维持原判还是将其推翻。

重新递交EB1A申请

如果在30天内不能提起动议或者上诉,除非有特殊情况,案件会被认定结案。例如,新证据的准备工作由于特定原因在30天内不能完成。这时唯一可用的手段就只剩下重新递交EB1A申请。

其次,如果首次EB1A申请材料不充分或质量不够,存在不可逆的致命缺陷,而这些缺陷又不能通过以上几种方式解决时,重新递交EB1A申请是唯一选择。例如,需要补充的证据在首次申请时其实是可以找到的,所以不算可以重开案件的“新证据”。导致这种致命缺陷的一般是负责首次申请的律师或申请人个人的经验和能力不足,凭着对移民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就递交了移民申请。很多客人是在这种情况下找到我们,由我们中途接手扭转乾坤最终被批准的。

另一适合重新提交EB1A申请的情况是在审理期间或者申请被拒绝后,申请人的EB1A资质得到了极大的加强。EB1A的审理有时可以花费数月,给了申请人时间去多发表几篇文章,多做几次评审工作,或者多去加入几个专业协会,从而补强申请资质。由于移民法律法规规定移民申请的审查对象是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的资质,所以递交申请后的资质增强不会被纳入首次申请的审查范围内。这时候为了能获得批准,只有重新递交申请。此外,在申请被拒绝后,申请人也可以针对拒绝原因采取相应的补强措施,并在准备万全后通过重新递交申请再次对EB1A发起冲击。

转而申请其他移民类别

EB1A是职业移民中条件最优厚的一种,免工作免雇主,可以自行申请,排期也最短。但是这种优厚待遇不是无条件的,EB1A的审理标准最严格,批准率最低。条条大路通罗马,申请绿卡有多种途径。如果EB1A此路不通,申请人大可另寻他法,申请其他移民类别。例如,同样属于第一优先级的EB1B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和第二优先级的NIW国家利益豁免等等。EB1B与EB1A一样排期短,审理标准难度适中,但是依赖于雇主的支持,灵活性略差。NIW比EB1A和EB1B低一个优先级,所以申请难度更低,而且与EB1A一样可以独立申请不需要雇主,不过会有3到5年的排期。

 

总结

A good beginning is half success,一份完美的申请材料可以奠定成功批准的基础,并省去很多后期不必要的弥补措施。然而,EB1A并不是可以简单上手DIY的一个移民类别,我们不愿看到您付出的时间、努力、和金钱付诸东流,所以建议您在准备申请材料时寻求专业移民律师的协助。如果您有意了解或者申请EB1A,不妨先联系我们进行免费EB1A评估。凭借我们移民案件95%的整体成功率,和近十年的相关经验,我们承诺会竭尽所能,保证以最大的真诚和严谨的态度来帮助您在追寻美国梦的途中走好每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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