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EB1A申请人没有获得过类似诺贝尔奖或奥斯卡奖的重大成就(one-time achievement)时,需要满足移民局另外提供的10条标准中的3条来完成最初举证。如果也不能满足这10条中的3条,申请人还可以提交类似证据来证明 “申请人属于特殊人才” 。在完成最初举证后,移民局会综合所有证据来审查申请人是否1)在科学、艺术、教育、商务、或体育这五大领域内有特殊能力,享有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已跃升为领域内最顶尖的少数人;2) 申请人寻求来美后在其拥有特殊能力的领域继续工作;和 3)申请人有望令美国实质受益。

这篇文章将重点讨论上述10条标准中的一条(另9条请见本系列其他文章):“ 有证据证明与同行相比申请人提供的服务获得了高薪水或其他显著高昂的报酬(Evidence that the alien has commanded a high salary or other significantly high remuneration for services, in relation to others in the field)”。

根据移民局的政策备忘录及以往的案例,“高薪水或高报酬”这条标准有以下几点具体要求:

     1. 申请人必须已经获得(has commanded)高薪水或高报酬;

     2. 申请人应将其收入与“或许有帮助(may be helpful)”的薪水统计网站提供的数据进行比较;

     3. 可以比较的收入只有基本工资和其他也属于按劳获得(for services)性质的延伸收入,包括奖金却不包括福利;

     4. 与领域内其他人相比( in relation to others in the field),获得了高薪水或其他显著高昂的报酬(high salary or other significantly high remuneration);

申请人必须以充分证据满足以上全部条件。

 

                                         1. 申请人必须已经获得(has commanded)高薪水或高报酬。

在移民局公布的以往案例中,曾经有申请人和律师以为只要有写明工资待遇的工作邀请,即使不需要申请人已经开始工作并收到了相应的工资也可以满足高薪水或高报酬这条标准,被移民局果断拒绝了。例如,一封2010年10月的工作邀请中,某公司希望以每年$190,000的报酬雇佣申请人工作到2013年。然而,移民局指出:“申请人没有提交文件性证据,例如工资支付记录或者税务表格W-2或者雇主的税务记录,来证明申请人实际赚取了的薪水。”

 

             2. 申请人应将其收入与“或许有帮助(may be helpful)”的薪水统计网站提供的数据进行比较。

移民局在上述政策备忘录中指出证明高薪水这条标准的证据有薪资调查报告,并提供了以下三个被移民局称为“或许有帮助”的提供薪水统计数据的网站:

i. 劳工统计局(The 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
http://www.bls.gov/bls/blswage.htm

ii. 劳工部的职业生涯一站式网站(The Department of Labor’s Career One Stop website):
http://www.careeronestop.org/SalariesBenefits/Sal_default.aspx

iii. 劳工部外籍劳工证办公室的在线工资资料馆(The Department of Labor’s Office of Foreign Labor Certification Online Wage Library): http://www.flcdatacenter.com

这里“或许有帮助”的意思是只可以起参考作用,而没有强制效力。如果申请人递交申请时在美国工作,即使申请人自己不提供以上三个网站的统计数据,移民局也会自发地去这三个网站查找数据并将其利用在审查中。

除了以上官方给出的薪水统计网站,其他很多网站也提供类似的服务,虽然权威性可能不及美国政府提供的数据,也可以对申请人的EB1A申请起到辅助作用。

注意薪水统计数据无论是否出于政府机构,都不一定适用于每个申请人的情况。

例如,一位模特提供了美国统计局提供的模特的中位数收入报告和申请人2011年的退税记录。申请人还递交了美国劳工统计局发布的《职业就业统计工资估算》。这份报告向非农业机构收集工资和薪水数据并提供约800种职业的薪资估算。劳工统计局以国家为单位制作超过450个行业类别的薪资估算。移民局认为这份报告不适用于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因为 “整个报告中的薪资仅以各行业的平均业务水平为准。而且,脚注中明确显示估算 “不包括自我雇佣的劳动者(self-employed workers)。申请人的退税记录显示她作为模特的收入全部是独立合同工( independent contractor)的收入,也就是自我雇佣的劳动者。” 由于这份报告忽略了申请人这类“自我雇佣”的情况,移民局自然没有将它采纳为合格的证据。

 

  3. 可以比较的收入只有基本工资和其他也属于按劳获得(for services)性质的延伸收入,包括奖金却不包括福利。

1)基本工资奖金、其他同属于按劳获得的性质的收入,都是高薪水或高报酬这条标准考察的对象。

高薪水或高报酬这条EB1A标准的原文中使用了“薪水(salary)”或“报酬(remuneration)”的两个字眼。根据移民局认可的韦氏字典定义,“薪水”是支付给服务的固定报酬,一般指定期发放的工资。而“报酬”是指一个人工作之后所获得的的金钱、酬劳。虽然“薪水”的定义范围比“报酬”窄,但“薪水”和“报酬”都指劳动所得,在很多情况下它们是通用的。总之,从法规的字面上理解,一个特殊人士的直接劳动服务所得,无论是以年薪,月薪,或者其他方式支付,都可以归入“特殊人才”衡量标准里的薪酬。
另外一方面,当申请人付出劳动后,除了得到基本工资外(salary),还有可能获得奖金(bonus)。奖金是对与生产或服务直接相关的超额劳动给予的报酬。奖金是对劳动者在创造超过正常劳动定额以外的劳动成果时,所获得的酬劳。这种基本工资的延伸收入实际上就是移民法上的“报酬”(remuneration)。为此,我们认为从基本工资衍生出来的且与基本工资同为按劳获取性质的收入补偿,不管它的名称是奖金,佣金,津贴,分红,还是已经兑现收益的股票期权都可以列入“特殊人才”衡量标准里的薪酬。

2)福利不是按劳获得的,所以不属于EB1A要求的 “薪水” 或 “报酬” 的一种。

相反的,移民法中的“薪水”和“报酬”都没有涵盖福利。狭义的福利是指企业在工资、奖金,以及社会保险之外给予员工的其他待遇。福利是员工的间接报酬,不以工资为计算基础。常见的福利形式有健康保险、带薪假期、退休金和医疗拨款等基本福利;特殊形式的福利包括学费报销、职工食堂、托儿所、健身房会员,甚至员工理发室。
福利不能作为“特殊人才”衡量标准里的薪酬计算,道理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福利与其说是一种报酬,倒不如说主要是一种权益保障。在有福利保障系统的国家,法律本身已经规定雇主要向员工提供一定的福利权益,而不将福利看作一种薪酬。高福利不等同于高收入,不能表现员工的“特殊”程度。其次,不同于奖金只适用于高绩效员工,福利适用于所有的员工。公司的福利往往跟公司实体的规模、大小和效益有整体的关系。公司越有实力,员工福利就越好。跟个体员工的收入或特殊程度没有直接联系。例如在银行,同一级别的职员,就享受同样的福利,所以享有该福利,并不能证明一位员工比同等级的同事优秀。最后,与员工的收人不同,福利一般不需纳税。例如,当我们在向美国政府报税的时候,并不会要求将福利当作收入,更不可能将有薪假期的福利量化为“收入”。毫无疑问,申请人也不应该将类似的福利归入“特殊人才”衡量标准的薪酬。

3)转会费这类不支付给转会球员而是支付给前俱乐部的费用不算入申请人的工资或其他报酬。

曾有一位足球运动员在生涯期间为他的前俱乐部创造了不菲的转会费,并希望以此来满足高薪水或高报酬这条EB1A标准。移民局拒绝了这个观点:“律师将‘转会费’等同于申请人的薪水是不恰当的比较。这条标准清楚地要求申请人必须是薪水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收款人。字典中‘command ’一词的定义是要求或收取一个人应得的。虽然字典本身不能作为证据,但是可以作为参考,协助法院解读法律。从一个机构付给另一个机构的转会费不等同于申请人’commanding‘薪水或报酬,因为他没有要求或收取他应得的报酬。’在整个程序中律师一直坚持‘申请人的雇主付钱给另一支球队换来申请人能够为其出赛的权利是满足这条标准的证据’,忽略了标准要求的是提供客观的收入证据显示他与履行相似职责的人在同一时期相比‘获得了’ ‘高薪水’或‘很高的报酬’。”

 

  4. 与领域内其他人相比( in relation to others in the field),获得了高薪水或其他显著高昂的劳动报酬。

移民局在以往的案例中多次指出:“申请人必须提交关于行业顶端的那些与申请人担任同样职位履行相似职责的人的收入信息。申请人必须提出客观的收入数据证明与同一时期履行相似职责的同行们相比,他已经获得了‘高薪水’或‘显著的高报酬’。”

1)应当将申请人的薪资水平与有可比性工作职责的人相比。

例如,作为“平面设计师”,一位申请人的年收入为$80,000,时薪为$86.46。他提交了www.bls.gov公布的《2012年职位工资报告》 (Occupational Employment and Wages),指出收入最高的10%平面设计师年收入为$77,490。申请人还提交了www.flcdatacenter.com在线薪水档案(Online Wage Library)公布的第4级平面设计师年收入$76,544。第三份薪水统计是来自于www.careeronestop.org的,显示仅有10%的平面设计师的薪水高于$77,400。申请人提交的另一份记录显示,一位设计师的收入在$38,900和$53,500之间,一位高级设计师的收入在$52,000和$75,000之间。最后,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来源不明的文件指出75%的平面设计师的收入在$57,000以下。移民局指出:“法规要求申请人证明他的薪水“‘高过领域内的其他人。’在本案中,申请人的职位是‘副平面设计师(associate graphic designer)’。根据申请人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和工作职责,副平面设计师是在工作室经理,高级平面设计师,和平面设计师之上的。然而,申请人提交的是关于平面设计师的证据。申请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将他的薪水与同公司其他副设计师或者其他有可比性的职位相比较。此外,策划总监或者设计策划师的收入在$79,400和$150,000之间,创意/设计总监的收入介于$76,000和$140,000,设计经理的收入在$65,000和$109,000之间。与这些与申请人的工作职责更有可比性的职位相比,申请人的收入相对处在生态的下游。”

又例如,一位心内科医生仅提供了一份薪水调查报告的第一行,而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这份报告反应的是平均收入还是最高收入。移民局指出:“申请人必须提交申请人的薪资信息并将其与同申请人承担相似工作的人进行比较。既然申请人主张他在领域内是顶尖水平,他必须提交顶尖心内科医生的收入数据。”

举一个成功的例子,著名津巴布韦高尔夫球选手尼克普莱斯(Nick Price)曾在多次职业比赛中获胜或取得高名次。他所赢得的奖金在1988年超过了$266,000,在1989年超过了$295,000,在1990年超过了$400,000,且在1991年达到了了$714,389。根据职业高尔夫协会(PGA) 的官方统计,申请人在1989年的国际排名为第10名,总收入在1990年排名第26并在1991年排名第7. 移民局认为:“考虑到全世界有超过1万名职业高尔夫球选手,其中有超过600名参加了美国PGA巡回赛,申请人所取得的这些成就很惊人。”

2)比较的范围不能太小,不能仅限于一小块地理范围,更不能仅与同一公司的员工比较,而应当与申请人工作所在整个国家内的同行的收入进行比较。

例如,2011年一家公司的工作邀请显示该公司希望以$145,000的年薪雇佣申请人做高级软件工程师(Senior Research Software Engineer)。这封信还向申请人提供了其他形式的报酬,例如工作满一年的奖金,股票期权,和医疗保险等等。申请人提交了salary.com提供的加利福尼亚州软件工程师的薪水统计,而不是整个行业和领域的数据。移民局认为: “仅限于一个特定的地理区域加利福尼亚州的平均数据统计不满足这条标准。而且,salary.com在网站上指出 ‘本站数据意图为典型职位的典型收入提供一个合理的范围’。与 ‘典型职位的典型收入’的比较对于申请人证明他与同行相比的高工资来说不是一种恰当的比较。其他来自www.indeed.com, www.glassdoor.com, 和monster.com等几家网站的数据也同样只是将申请人与加利福尼亚州的数据进行了比较。”

既然比较的地理范围不能仅限于一个国家的一个特定地区,当然更不能仅仅是与同一家公司的同事进行比较。在移民局以往的案例中,曾有一位模特的所属公司主张:“根据我们当前的会计报告,我们收入最高的模特的平均年收入为$40,000到$60,000之间。”移民局认为:“一家公司收入最高的模特的平均收入不足以代表整个申请人所在的领域。”

注意,移民局的政策备忘录特别指出:“如果外籍人士正在其他国家工作,他的收入应当基于那个国家的薪水统计或类似证据来进行评估,而不是简单地将他的收入换算成美元然后与美国的收入统计进行比较。”

可见,这条标准要求将申请人的薪水或报酬与他(她)的工作所在整个国家内的同行的收入进行比较。

3)在与薪资统计报告或其他数据比较时,申请人的各项数据应当和比较对象的数据一一对应

申请人的收入类别应当和比较对象的类别一致。例如,不能将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的总收入与他人排除奖金或其他收入的基本工资比较。

一位申请人2013年的税表(W-2)显示申请人的总收入为$289,554.01。申请人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给移民局一封信,证明申请人作为地球物理学家的年度基本工资为$210,000,工资加股权的总收入约为$368,000。移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2013年北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与生产报酬调查》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满足高收入或高报酬这条标准。这个调查报告没有指出参与此次调查的地球物理学家比例。不但如此,该文件显示 参与此次调查的高级地球物理学者(Geophysical- Advanced Seniors)中,最顶尖的25%在资产超200亿美元的企业中年薪超过$255,453,在资产超100亿美元的企业中年收入超过$253,502,而在年收入不足100亿美元的企业中为$229,818。申请人2013年的税务表格(W-2)中显示他的总收入为$289,554.01。移民局指出: “这些数字包含了申请人的基本工资所不包括的奖金。将申请人的总收入与其他同行的基本工资相比对于这条标准是没有实际价值的比较。抛开这一点不谈,即使申请人的总收入令他位列收入最高的25%地球物理学家,他也没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排在收入统计前25%构成’高收入或其他很高的报酬。’而且,这条标准要求将申请人的收入与其他地球物理学家相比,而不是与高级地球物理学者(Geophysical- Advanced Seniors)相比。”

另外,各种薪资报告一般会提供时薪(hourly wage)和年薪(annual wage)的统计数据。在与这些报告做比较的时候,要明确地使用同样的时间基准相比。时薪对时薪,年薪对年薪

例如,一位剧作家被聘用参与制作一出肥皂剧。合同中提出他创作试播集的报酬是$10,000,创作整个故事线的报酬是$50,000,而每一集(45分钟)的报酬是$5,000。然而,合同并没有规定创作每一集的时间限制是多少小时,也没有指出申请人需要在多少天内完成全部120集。申请人提供的薪水比较报告中,行业中他人的薪水是以年薪、月薪、周薪、和时薪显示的。移民局认定申请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明他获得了高薪的证据,因为他提供的合同中没有指出他的薪水是上述哪一种,无法进行比较。

4)薪水的高低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i. 仅达到或高于一个行业的收入平均值一般不等于高薪水或很高的报酬。

例如,一位申请人请单位人力资源部副主任给移民局提供了一份备忘录,指出申请人“基本薪水为$120,000,且在2014年第一季度会收到25% ($30,000)的奖金。”申请人的收入记录显示申请人每月总月薪为$8,453.96,总年薪为$101,447.52。根据申请人的税务报表(W-2),他2010年的总收入为$80,831.25,2011年的总收入为$89,664.27,2012年的总收入为$99,278.92。申请人2014年的收入记录显示他每两周的收入为$4,615.38,而年收入约为$120,000。申请人还提交了一些某网站的薪水搜索记录,包括构架师、数据分析师、数据测试师等职位的搜索记录。这些搜索记录提供的是这些职位在乔治亚洲的 “平均薪水” 。移民局认为: “申请人依赖于乔治亚洲的 ‘平均’薪水不是一个恰当的比较基准…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据显示他已经相较于同领域内的他人获得了高薪水或其他很高的报酬,而不只是获得了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薪水。”

我们比较熟悉的H1B现行工资(Prevailing wage)也因为属于“平均薪水”而不满足这条标准所要求的高薪。同一个案例中,申请人还提交了乔治亚都市圈的第4级“计算机相关职位”和“软件开发者”的现行工资数据,分别为 $108,160和$102,315。移民局指出:“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他与领域内的他人相比获得了高薪水或其他很高的报酬,而不仅仅是薪水高于大部分乔治亚地区的能胜任应用软件开发的计算机专业人士。”

    ii. 具体薪资达到什么水平才算行业顶尖的高收入或高报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以劳工统计局网站上2017年5月的《薪资统计报告》(Occupational Employment and Wages, May 2017)计算机程序设计师(15-1131 Computer Programmers)的薪资水平为例(如下图)。这个职位的收入中位数约为每年$82,240,水平处于最低10%的程序设计师几乎只有中位数的一半,而顶级的程序设计师(90%)年收入可以达到$132,530。

上面提到过,移民局认为中位数一般并不反映高收入,那么具体要超过中位数多少才能合格呢,75%、90%、还是更高?既然EB1A要求申请人是 “领域内最顶尖的少数人”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申请人至少要达到90%的薪资水平呢?

我们认为虽然申请人的薪资越高越好,如果超出中位数好几倍自然合格的几率大大增加,但是像很多法律问题一样,这一点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例如,在收入差距悬殊的行业,少数高收入的人才能显著拉升该行业的平均收入,使得有时即使只能达到平均收入也满足EB1A要求。

曾经一位职业冰球选手Craig Muni于1992-93赛季为美国国家冰球联盟(NHL)的芝加哥黑鹰队(Chicago Blackhawks)效力,他当时的年收入为$400,000,而当年的NHL防守球员平均收入为$387,914。联邦法院认为:“证据显示Muni在92-93赛季的收入高于NHL防守球员平均收入,在随后两个赛季,他的收入增加了$150,000。因此它的薪水远高于平均。更重要的是,由于几个少数几个薪水极高的选手拉高了球员统计中的平均薪水,一个球员即使只是达到平均薪水也比NHL中全部445名球员中的大部分收入要高。尽管如此,移民局认为‘因为Muni的薪水低于NHL顶级选手很多…申请人没有证明他的薪水比其他职业冰球选手更高。’这一观点有两点错误:忽略了上面解释到的简单数学逻辑,和认为一名运动员只有成为联盟中的超级明星才算有特殊能力。”因此,联邦法院裁定申请人略微超出平均收入的薪水使他成功地满足了EB1A对高薪水的要求。

由上可知,高收入或高报酬这条标准要求的是申请人的收入水平超过绝大多数同行,达到少数精英的水平。要论证这一点往往不只是对比统计数据这样简单,申请人和律师需要调查了解整个行业的收入和分配状况,向移民局点明申请人在其中所处的相对位置

 

                                                                          其他重要问题

1. 有什么有力证据能证明高收入或高报酬?

根据移民局常常要求的补充证据和以往的案例,以下为能比较有力地说明申请人获得了高薪水或其他显著高昂的报酬的证据:

     i. 申请人获得了高收入那几年的税务表格W-2或1099,或相似的外国税务文件;

     ii. 媒体对其他同行获得高收入的报道;

     iii. 可信的专业机构编纂的领域内获得顶薪的人员名单;

     iv. 地理范围和职位与申请人相符的薪酬调查报告;

     v. 证明雇主支付申请人高于薪酬统计数据的高薪水的正当性的文件;

     vi. 来自美国劳工部或类似来源的信息,显示周内和州际间等各种薪酬对比。

注意:美国劳工部的现行工资(prevailing wage)信息不能独立证明高收入或高报酬,需要有其他支持性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薪酬相对于其他同行较高。

2. 如果身兼多职,怎么证明高薪水或高报酬?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用劳动类而非头衔类的职位来进行比较。例如一个首席技术官(chief technology officer)又兼任公司副总裁(vise president)。作为首席技术官,他有很多技术方面的具体职责,而作为副总裁的工作和首席技术官基本是重合的,所以实际上他作为副总裁是没有什么相应的具体职责的。既然这样,也就无法将申请人作为副总裁的薪资水平与“有可比性工作职责”的人相比。

3. 如果是首席执行官(CEO)这种薪水形式多样,范围跨度也很大的职位,如何证明高薪水或高报酬?

CEO是公司中的最高职位,管理所有员工和事务,只对董事会和股东负责,当然一般薪水也很高。2017年薪水最高的美国CEO是CSX运输公司(CSX Corporation)的E. Hunter Harrison,他的薪水达到了惊人的$151,147,286。此外,年薪超过2千万美元的CEO还有另外94位。

如果一位CEO申请人的收入是以工资形式为主还比较好证明高薪水或高报酬,申请人可以利用政府或其他非官方的薪酬统计报告作为参考证据向移民局进行说明。

但是实际上,也有很多高级管理人才和政府官员出于各种原因每年只领取少至1美元的工资。例如,苹果的前CEO史蒂夫乔布斯,脸书的CEO马克扎克伯格,特斯拉的CEO伊朗马斯克,和加利福尼亚州前州长阿诺德施瓦辛格,和美国现任总统唐纳德川普。抛开政府官员是出于政治原因不谈,上述几位CEO虽然工资只有1美元,但是股票和股票期权会为他们提供远超出常人的收入所以也可以满足EB1A对高报酬的要求。

不过,如果CEO的报酬是工资以外的其他形式,例如股票和股票期权,证明高薪水或高报酬会变得更难。申请人需要尽量收集其他公司CEO的相关收入数据并与申请人进行比较。

4. 中国有什么权威的收入统计报告可以用来举证?

中国没有类似于美国劳工统计局和劳工部发布的那样详尽的官方统计数据。中国统计局公布的《工作人员分岗位年平均工资情况》(如下图)只给出了16个大行业的简单按照工作性质划分的平均工资统计,没有细致到具体职位的按收入水平划分的统计数据。

既然没有可用的官方数据,便只能从其他非官方资源入手,例如职友集(如下图)。

这个网站可以查询不同职位在全国和不同省市自治区的收入统计,包括不同技能等级的收入比例,类似于美国劳工部的10%、25%、50%、75%、90%数据统计。但是职友集的数据并非来源于政府官方进行的大规模普查,样本数量相对来说要少很多,可靠性弱一些。不过在无其他可靠数据可用的情况下,聊胜于无。

注意:使用中文文件作为任何移民申请中的证据时请务必提供认证过的与原文字字对应的翻译件。

5. 与劳动无关的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是合格的高收入或高报酬吗?

否。上面提到过只有属于按劳获得性质的收入可以用来证明这条EB1A标准。投资后获得的收益和资本的增值虽然是正当的个人所得收入,但是这种收入的产生并不是源于申请人付出了任何劳动,而是源于资本的价值在市场中的波动,是各种外在客观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即使不劳动,拥有资本用来投资增值就可能获得收益。因此,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不属于EB1A关注的收入和报酬类型。

 

                                                                                   总结

由此可见,EB1A所要求的 “高薪水或其他显著高昂的报酬” 必须是申请人已经获得的与其所在国行业顶端的那些与申请人担任同样职位履行相似职责的同行的收入相比较高的基本工资奖金、其他同属于按劳获得的性质的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收入水平和分布状况,有时只达到收入中位数也可能成为合格的高薪水或高报酬。

如果您对自己的各种收入和报酬是否符合EB1A的标准抱有疑问,或有其他任何EB1A相关问题,需要咨询和评估,欢迎联系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律师专精职业移民和特殊人才移民,凭借我们移民案件95%的整体成功率,和近十年的相关经验,我们承诺会竭尽所能,保证以最大的真诚和严谨的态度来帮助您在追寻美国梦的途中走好每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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